阿超对易望说:“易律师,谢谢你,我再也不用担心了。一切顺其自然,反正娃儿不是我的。哦,还有,告诉你一个好消息。那天晚上回去,我又得行了。第二天,我们已经去把结婚证都办了,以后请你喝喜酒。”
“好、好、好,一定、一定,恭喜了!”易望一边说,心里一边想,这个变化也太快了点儿吧?头天晚上还在要死要活的吵吵闹闹,第二天居然结婚证都办了?
不过,易望感觉得到他们是真的感激自己,好像自己对他们的那些话还真的起到了心理治疗的作用,帮助她们把男女之间的那点事儿给彻底化解了。
人啊,真的就是这个样子。只要想开了,那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,一切也就是那个样子了,心情自然也就放松了,愉快了。你说,男女之间心情放松了,愉快了,再干那些事情,还能不得行吗?
当然,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,小凤的这两个女儿是阿超饿可能性也就增加了。
你想想,如果这个女人的孩子真的不是阿超的,他会有心理负担吗?他会出现兴致勃勃的时候萎缩吗?
既然徐蓉已经接受了有可能的这个现实,那么自己代理这个案子的输赢也就不是那么重要了。
那好吧,自己尽力就是,一切顺其自然。
没过多久,小凤状告阿超的案子开庭。由于她的起诉一个是状告阿超支付生育孩子的住院治疗费,一个是孩子的生活抚育费,因此法院将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合并审理。
小凤在法庭上诉称,自己与阿超结婚后,阿超又与她人相爱。这个女人经常打电话威胁她,说她也跟阿超结婚了等等。
她说阿超结婚后不尽夫妻义务,自己经常找不到阿超,她怀孕后自己照顾自己,直到自己独自到人民医院去生下两个孩子。
她认为被告阿超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、做父亲的责任,因此起诉他,要求阿超支付她的住院治疗费和孩子的生活费。
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,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,原告方小凤及其代理律师、阿超及其代理律师易望都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这个庭审,实际上就是让小凤和阿超对他们之间的事情当庭对质,各自用自己的证据来证明到底谁说的是真的。
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比较**,所以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,除了审理案件的法官、书记官、双方当事人、代理人,不允许其他公民参加旁听。
对于医疗费,小凤主张自己生孩子花去2810.50元,孩子住院花去427.90元,她要求阿超承担5000元。
而对于孩子的生活费,小凤提出两个孩子归她抚育,阿超每个月每个孩子支付150元生活费,直至18岁为止。
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性,加上易望一直对阿超的话有所怀疑,担心提前提交书面的答辩到时在法庭上不好临时应变,所以他建议不提交书面答辩,直接当庭答辩。
因此,小凤陈述起诉书后,阿超没等易望提出答辩,他就自己进行了口头的答辩。
只是,阿超的答辩并不是之前跟易望说的那样,他之前说跟小凤没有任何关系,也没有恋爱关系等。
他在法庭上当庭答辩称,他跟原告小凤在xx发廊发生过性关系,但是在这个期间小凤又与其他男人也发生过性关系,因此他说这两个孩子不是他的,他不应该承担生活费和住院治疗费。
通过原告举证,证明他们当年5月相识于发廊,此后不久在发廊发生了性关系,同年10月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。
至此,二人开始在外面共同租房同居生活,阿超也多次到小凤的娘家做客,还在小凤的娘家请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。
小凤所说的这些事实,有当地乡村干部证实,证实小凤与阿超举办婚礼的时候他们参加了婚礼,还在小凤家里吃酒。
小凤的很多亲朋好友也都做了相同的证实,都在当庭证实认识阿超,说阿超就是小凤的老公,婚礼当天还给他们一一敬过酒,他们都认识。
另外,小凤又提供了在发廊上班的其他女人的证人证言,这些人在当庭也证实阿超是小凤的老公,他们一起租房同居生活,而且他们还经常因为性格不喝吵架打架,她们去劝阻。
不但如此,小凤还提供了阿超签字的租房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到庭作证,证实阿超曾经跟小凤以夫妻名誉租他的房子同居生活等等。
当然,经过当庭询问这些证人,确实也能够证实小凤在跟阿超同居期间,确实还在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。
比如,房东也证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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